发布时间:2016-11-01 14:55:22阅读:4754次
茂特协〔2016〕11号
关于贯彻实施《茂名市电梯维保企业信用档案分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电梯维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会制定了《茂名市电梯维保企业信用档案分级管理试行办法》,现正式发布,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茂名市电梯维保企业信用档案分级管理试行办法
茂名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2016年4月20日
茂名市电梯维保企业信用档案
分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梯维保行为,提高电梯维保质量,保障电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维修(含维护保养)的单位(统称电梯维保单位)。
第三条 茂名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负责电梯维保单位分级管理工作(包括信息获取与统计,加分、扣分确认,信息发布等)。
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定期向市质监局报告有关评级情况。
第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分范围为0-100分,按100-85,84-75,74-61,60-0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初始分值为80分。
以初始分值为基础分、一个年度(1-12月)为一个评分周期进行统计、评分,每季度公布1次评分结果。下一年的1月1日将上一年度分数清零,各单位按初始分数(80分)重新开始统计、评分。有些评分细则规定统计数字是一年的,每个季度不作评分,该评分统计入下一年度。
保养电梯数量与配备保养作业人员数量之比不超过30的,按以下条件调整初始分值:
a) 0<保养台数≤500,加5分;
b) 500<保养台数≤1000,加10分;
c) 保养台数>1000,加20分。
第二章 电梯维保单位信用档案加分细则
第五条 鼓励电梯维保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各项目的细则进行加分。
(一)连续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加20分;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加10分。
(二)主动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时申报定期检验,所维保的电梯全年没有出现超期未检使用的,加10分。
(三)积极参与行业自律活动,加入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并自觉履行,一年内无相关质量投诉的,加10分。
(四)所维保的电梯年度一次检验合格率达到98%以上的,加10分。
(五)落实应急保障制度,积极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所负责维保的电梯安全责任险的投保率达100%的,加10分。
(六)积极在住宅小区、公众场所中开展电梯安全教育,并经市质监局或者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认可的,每次加1分,本项最高加5分。
(七)通过其反映的情报或线索,及时发现和消除了区域性或系统性电梯安全风险的,一次加5分。
(八)上一年度企业信用等级获得“优”等次的,下一年度可以加5分。
(九)维保人流密集场所电梯,能按《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十三款规定督促使用管理单位安装实施实时监控,安装完成率达到100%的,加3分。
第三章 电梯维保单位信用档案扣分细则
第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且属于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伪造、变造特种设备许可证书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许可证书的。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且属于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超越许可范围开展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活动的。
(四)许可证已过期仍继续开展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活动的。
(五)在电梯监督抽查、定期检验、执法检查等活动中发现有短接行为的。
(六)在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活动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安全部件的。
(七)未取得制造单位委托授权,擅自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八)不配合质监部门的日常巡查、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等相关公务行为的。
第八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5分。
(一)发生重伤1人且属于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一般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没有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或合同已经过期从事维护保养活动的。
(四)拔打维保单位24小时值班应急救援电话在接通后连续5分钟内无人接听,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超过30分钟赶到现场的。
(五)单位基本条件没有达到或者不能保持许可资质规定的要求,经安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的。
(七)没有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定》规定的维保周期和项目开展维护保养的。
(八)同意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挂靠本单位资质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
(九)因维保工作不到位导致出现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故障困人等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十)对质监部门书面要求责令整改的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第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0.5-10分。
(一)违反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被处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二)在茂名的维保电梯数量与在茂名的持证维保人员数量之比大于35的,扣10分。
(三)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施工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少于2名或者现场安装人员无证上岗的,又或者安装人员没有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
(四)在电梯维护保养期间未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
(五)本单位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交付使用或者未经检验合格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使用,发现电梯在使用的,发现一次扣10分。
(六)维保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及时告知使用管理人,提出处理建议并采取措施停用电梯,任由电梯继续带病运行,或者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的,发现一起扣10分。
(七)维保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处理建议,隐患一时无法及时处理又没有采取措施停用电梯,任由电梯继续带病运行的,发现一起扣5分。
(八)在茂名地区开展电梯维保业务,未依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规定到市质监局进行备案的,扣10分。
(九)各级质监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召开的要求维保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不派人参加的一次扣10分,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的一次扣5分。
(十)对于质监部门或行业协会要求报送的材料、数据、报表等资料,逾期未提交的,一次扣5分。
(十一)对于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于维保不到位导致的,每次扣5分。如同一使用单位的同一类问题在一个月出现2次以上,经查证属于维保不到位造成的,从第2次开始,每次扣10分。
(十二)一年内,由本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或维护保养的电梯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或超过本单位在全市业务量的10%以上的,扣10分;达到或超过5%以上10%以下的,扣5分。
(十三)省、市、县组织的电梯质量监督抽查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经查证属于维保单位责任的,一台电梯扣10分。
(十四)未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或者未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的,扣5分。
(十五)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没有按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无记录可查的,扣5分。
(十六)按规定需要办理施工告知,未办理施工告知手续开展施工活动的,或者实施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发现一起扣5分。
(十七)不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的规定在电梯定期检验之前认真开展年度自行检查,经检验人员确认维保单位出具的《年度自行检查报告》有造假行为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
(十八)维保单位没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出具电梯年度自查报告,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申报定期检验,导致所维保的电梯超期未检使用的,发现一起扣5分。
(十九)维保单位发现所维保的电梯超期未检仍在使用又不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的,发现一次扣5分。
(二十)维保单位变更后,新接手的维保单位未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在三十日内到电梯检验机构变更《电梯使用标志》的,一次扣5分。
(二十一)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仪器未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的,一次扣5分。
(二十二)安装、改造、修理工程竣工验收后的30天内未按法律规定将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使用单位的,发现一起扣3分。
(二十三)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在电梯轿厢显眼位置公布24小时应急救援电话的,一次扣5分。
(二十四)本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没有在“聘用记录”栏填写和盖单位印章的。发现一个证扣3分。
(二十五)发现电梯轿厢内没有张贴《电梯使用标志》,维保单位又没有书面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改正的,每发现一起扣维保单位2分。
(二十六)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规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每发现一台扣0.5分。
如果以上扣分细则规定的扣分行为被稽查作出行政处罚的,以一般扣分行为扣分,不再以被行政处罚重复扣分。
第四章 信用档案应用、管理
第十条 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每月将评分结果向市质监部门报告,并建议质监部门根据信用档案的评级结果,依照风险程度的不同进行分类监管、确定监督抽查比例。
第十一条 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向会员单位、社会公众发布电梯维保企业信用档案分级管理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